不信教也是公民的自由——关于信仰的演讲经典篇目
徐亚凤 2025-08-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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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现象,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在我国,本来就实行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学生作为求知欲望最强烈的青年群体,向来对人类社会的一切思想文化成果都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极少数同学信仰了宗教、成为教徒,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不必大惊小怪。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对这个自由要做全面理解,它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为什么说不信教也是一种自由?这恐怕与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现状有关。在历史上,中国真正信仰某种宗教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直不高。直到现在,这种状况仍然没有大的变化。因此,处理好我国的宗教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多数不信教的人和少数信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少数信教的人,国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对于多数不信教的人,国家同样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要求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徒也不要到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去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宣传品。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强调保障少数人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多数人不信教的自由。正如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的:“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常里去做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当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
既然“到街上去传教”都打破了“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默契”,更何况在学校传教呢?不知想过没有,面对一个对宗教毫无知觉、更谈不上什么信仰的同学,我们向他宣讲人的“原罪”、上帝的'救赎”什么的,他会作何感想?就像我们组织一拨人和我们展开到底是“神创世界”还是“自然演化世界”的辩论,除了暴露并扩大我们在信仰上的分歧,还能有什么裨益吗?没有,一点也没有。所以,我国的宗教政策是不夸大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信仰不同宗教或教派者在信仰上的差异,而是充分认识到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主张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不同宗教或教派的信仰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一句话概括,那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我们的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对青少年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我国也是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国家,宪法和教育法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以此为根据,尊重信教者的信仰和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都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像我们这样的学生信教,从个人层面上可以理解并且必须尊重我们已经做出的选择,从社会层面上看是难以完全避免但又绝非历史的必然。这是因为,许多原本不信教的学生之所以信教,就是在传教者的影响和带动下,在人为刻意渲染的宗教氛围感染下,从信无神论转向信有神论,最终投入宗教怀抱的。也许,这是“神的拣选”、是'迷途羔羊的知返”、是个人的“幸事”,但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来说,则断然不能算作人才培养中的幸事了。所以,在宗教还将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大学里,学生享有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但不享有在学校传播宗教的自由,这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宪法原则使然,也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使然。
——叶子
信仰感评
由此可见,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世界观,是人们头脑中的一种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完全自由的。但宗教又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当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外化为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时,就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当众多的人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的宗教信仰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群体或组织时,就成为一种社会实体。当这种社会实体按照宗教观点而提出社会主张、表达政治意愿时,就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等必然要与社会整体发生关系,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它们必须接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政府必须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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