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关于信仰的演讲经典篇目
徐亚凤 2025-08-07 10:51
浏览
次
在今天的中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对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一样,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充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和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有这些,都为国家在宗教事务管理中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提供了鉴别标准和执法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宗教法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这规定其实就是我国宗教政策中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一方面因为在历史上,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特别是一些传教士事实上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急先锋,这就促使具有爱国思想的中国基督徒、天主徒深刻反思并长期斗争,最终分别走上了自治、自养、自传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我国宗教界积极推进国际上友好往来的同时,国际敌对势力也加紧利用宗教对我们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他们把中国看作一个巨大的尚未开垦的基督教市场,支持一些基督教团体“向14亿中国人传福音”,试图用“基督的羔羊”来驯服“中国这条东方的巨龙”。在校园里,我们也许遇到过这样的传教者吧。对这些动向,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不管信教还是不信教,都应该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加以防范。
既然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有如此具体的管理规定,那么对中国人在自己国土上的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教堂不用说了,都是当地基督教协会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聚会点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传统意义上的聚会点,就是教徒的家。在家里聚会的,主要是本家庭成员,个别亲戚、邻居也可以参加。这样的聚会点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也不纳入政府登记的范围。但是,信教公民举行家庭聚会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影响左邻右舍及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当聚会点的参加者不再以本家庭成员为主,不同身份的教徒大量加入,宗教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有了专门的教职人员主持,这时的聚会点就具备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就应该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工作部门应从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出发,根据条件给予登记。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给予临时登记。对因教会内部不团结、自封传道人或者个别人为捞取个人好处等原因擅自设立的聚会点,原则上应予教育疏导,劝其停止活动。对少数有国外渗透背景、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聚会点,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当然,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并不是要限制宗教的发展,而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过登记,一方面可以使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有条件的还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各方面明确区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哪些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哪些是不法分子、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渗透活动,从而使信教群众能够自觉做出正确选择,接近合法、远离非法。
最后还有一点应该明白。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最终目的,是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许我们又要问了,宗教是有神论,社会主义社会占主导的是无神论,二者能够相适应吗?对此,江泽民同志有过明确回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这些要求,对任何一个具有爱国思想的社会主义公民来说,都不太高吧。况且,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任何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宗教,都是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的宗教。比如,基督教从早期受罗马帝国的迫害到后来被奉为国教,从中世纪的“万流归宗”到近代的宗教改革,不正是经历了一个不断适应各种社会制度的过程才发展至今的吗?佛教从印度传人中国后,不也正是同中国传统的道教和儒家学说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融合,才逐渐扎根于中国的吗?
——白先勇
信仰感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的爱国进步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支持和鼓励信教群众在工作岗位上多做贡献服务社会,在社会生活中推崇公义、弃恶扬善,走的其实也正是一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就基督教而言,在其神学思想建设中,提出“一个好的基督徒应该是一个好公民,爱自己的祖国是一个基督徒的本分”;强调“为了来世而修好现世”,“作盐作光,荣神益人”;淡化“因信称义”,主张信教的不诅咒不信教的会“下地狱”,不信教的也不嘲讽信教的去“上天堂”,各行其道,彼此尊重,相安无事。对于这些,应该能够接受吧?否则,就会如丁光训主教所说:强调信与不信的对立,势必造成人民内部的不团结,造成其他人和共产党的对立,这种对立情绪到风吹草动时就会被人利用,转化为政治上的分裂、冲突和对抗。这样的局面,恐怕我们也不愿意看到。除了划清政治上的大是大非,作为基督徒又作为学生的我们,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对基督教教义做出有益于个人成长成才、有益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阐释,并且身体力行,成为学生中敬业好学、克已奉献的典范,不同样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表现吗?
素材TV专业制作各类舞台晚会演出比赛高清LED背景大屏幕视频。
朗诵背景视频、演讲背景视频、朗诵配乐、演讲配乐、诗歌朗诵、少儿朗诵、朗诵比赛、朗诵订制。
- 搜索
-
- 同类文章